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科学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治水土流失。加强山区水利设施建设,改善农田水利灌溉和城乡人畜饮水条件。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水利资源,建设和使用各类水利设施,利用水库、坝塘、稻田等发展水产养殖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一般地区、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