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畜牧业。稳定和发展猪、牛、羊生产,积极发展禽蛋生产,鼓励和扶持规模养殖户。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速草山、草场建设,健全和完善良种推广、疫病防治,饲料及畜产品加工、产品营销等服务体系,加强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