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职业病、多发病、传染病的研究和防治,重视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断改善城乡医疗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鼓励医务人员到山区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对长期在边远山区工作和成绩显著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民间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保护和发展药材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医疗和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