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凡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向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