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对可以由当地开发的资源,由自治县优先开发利用。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