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县的实际,自主地确定自治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少数民族的比例和名额,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