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四十一条有效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互助养老模式,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闲置庭院、农村综合服务设施改造为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