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和精神文化等方面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遵守文明公约,树立自尊、自立、自强、自爱意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