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合理布局布点,逐步配齐配足,构建完善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