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公共服务优惠或者优待:
(一)免费进入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点),优惠进入非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点);
(二)免费进入公共的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纪念馆等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三)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者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
(四)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老年病门诊;
(五)优先办理银行储蓄、用水、用电、用气、通信、邮政等业务;
(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场所应当设置爱心窗口、柜台,方便老年人购票、托运行李、物品;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遗嘱公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公证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
(八)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九)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和优待。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