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