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