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梯轿厢装修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