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电梯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