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电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一)停用一年以上需要重新使用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等致使电梯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计划继续使用的;

(三)其他需要检验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