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