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窑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生产粘土砖。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