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控制向非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制品生产企业供地,限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