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自治州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