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粘土砖,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砖。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