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经营者,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最终用户收取额外费用。前款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计费准确,计量计费错误的,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不得强制或者误导消费者接受其他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