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关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不得有下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以虚假广告、虚假招生简章、保证升学或者就业等欺诈手段诱导受教育者;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三)降低教学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
(四)以不正当手段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
(五)使用侮辱受教育者人格或者伤害受教育者身体的教育方法。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