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第十七条有效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片召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