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质安监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明知转包、违法分包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查处的;(二)违法压缩交通建设工程合理工期的;(三)发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检举投诉后,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