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质安监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明知转包、违法分包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查处的;

(二)违法压缩交通建设工程合理工期的;

(三)发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检举投诉后,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