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交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与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独立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扰。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