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二)更改、毁损行驶记录仪记录资料的;

(三)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装置的;

(四)不按规定在道路中间行驶的;

(五)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六)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的;

(七)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违反规定倒车的;

(十)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十二)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十三)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十四)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五)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十六)机动车发生故障,不按照规定报警的;

(十七)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八)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不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

(十九)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不减速让行的;

(二十)通过无交通信号或者无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不减速或者不停车确认安全的;

(二十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避让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