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需要可以扣留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凭证;除依法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外,应当在十日内返还。
因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检验、鉴定、评估,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确需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其费用由事故当事人按照过错大小承担。
对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条件的电动车,根据车辆结构特征,按照车辆长度、乘坐人数、总质量、驱动电机功率、最大设计车速等参数确定车辆类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