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制度。

道路主管部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治理。

对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该路段的路况、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制定改造方案,并依职责组织实施。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道路经营管理单位报告。有关主管部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先行采取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或者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履行治理义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