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道路管理单位加强道路养护,保障道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