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解体的,应当在报废解体前二日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