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联系衔接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