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地界内安全管理工作,公布铁路地界并设立标桩,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协助其依法进行处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地界外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档,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并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铁路地界外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对铁路桥梁、铁路隧道、道路铁路并行路段、立交设施、道口等铁路沿线交通事故易发路段进行监控,防止铁路交通事故发生。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