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统筹地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省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