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和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负责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预测预报工作;(三)指导监督失业保险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四)监督检查失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收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