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负责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预测预报工作;

(三)指导监督失业保险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

(四)监督检查失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收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