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二)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未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扑救或者因处置不当导致火灾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
(六)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