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二)用人单位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未经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的;(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