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妨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物业服务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