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妨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二)物业服务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三)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四)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