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施工图出具审查合格书的;(二)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活动的;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