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发生火灾、应急事故(事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及时到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加灭火、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指挥。

驻军、武警、民航、铁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气象、市政工程等有关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人民政府的调派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