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列入国家发布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或者国家消防职业标准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方可上岗;下列人员中未列入的,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人员;
(二)使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的从业人员;
(三)人员密集场所涉及消防工作的从业人员;
(四)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检测、维护、管理、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