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