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三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一)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三)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