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5年任期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最迟在6个月内完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