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经过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以暂缺;但是最迟应当在选举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补选,具体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