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7日前张榜公布选举方式、投票时间和地点,以及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笔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