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任意刻画、涂写等;
(四)损毁草坪、绿篱、花卉、树木等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
(五)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环境卫生设施,踩踏、涂污、损毁候车亭、休息椅、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六)运输垃圾以及其他散装物料,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导致遗撒、泄漏的;
(七)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经营、宣传等活动时,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八)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