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向河流、水库、湖泊、地热水等水体及水源区保护范围内倾倒、抛撒垃圾、违反规定排放污水;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