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