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实施文明行为表彰、奖励记录制度,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将表彰、奖励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和个人信用记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关爱扶持政策,综合运用低保救助、特困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措施,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